科蓝软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1-13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科蓝软 第 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科蓝软
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科蓝软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 京科蓝软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 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0 年修
订),制定本制度。 订),制定本制度。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任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职;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管理人员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管理人员的;
会处罚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会处罚的;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的;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的;
其他情形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 其他情形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前款第(四)项、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 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属企业。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员。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即公司拟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30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0 万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 第 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上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总额高于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的交易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 投资者和合法权益;
联交易;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六)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资等重大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
第 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 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独立
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
第 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 第 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 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 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 第 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
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三)现场检查情况;
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检查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 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
但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条款将于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