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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1-13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科蓝软               第 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科蓝软
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科蓝软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           京科蓝软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发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 年修            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0 年修
订),制定本制度。                           订),制定本制度。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任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职;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管理人员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管理人员的;

会处罚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会处罚的;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的;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的;

其他情形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 其他情形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前款第(四)项、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 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属企业。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深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员。                                  他相关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即公司拟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30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0 万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            第 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上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总额高于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的交易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 投资者和合法权益;

联交易;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六)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资等重大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
    第 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     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     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独立
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
    第 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         第 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 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 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        第 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
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三)现场检查情况;
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检查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 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
但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条款将于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