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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1-13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蓝软件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第 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蓝软件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程》、《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 称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为加强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蓝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定本制度。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科蓝软件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 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
    第 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      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
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
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      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 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
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          第六 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
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围的重大变化;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 围的重大变化;
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十;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 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重大变化;                          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期及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
计划;                              遭受重大损失;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关决议;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 发生较大变化;
裁;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 划;
陷入停顿;                                 ( 十) 公司股 权结构 的重要 变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 化;
发生;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
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变化;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他事项。                               影响;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
                                       变化;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
                                       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
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
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
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三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
                                    活动;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括但不限于: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包括但不限于:
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 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幕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行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
    (八)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通过该自然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人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证券
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
                                   关人员;
                                        ( 十) 因法定 职责对 证券的 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本条第(一)款
                                   至第(十一)款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本制度如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
板公司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关规定执行。
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