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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1-01-13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蓝软件系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定用途的资金。                         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 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 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七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 金实
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
                                            第 七条    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 的
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公
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
                                       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
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
                                       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募集资金应当
决定,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
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用作其他用途。
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一专用账户存储。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 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商 业 银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容:                                   存放于专户;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
存放于专户中;                         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 额;
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
期限;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构;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管方式;
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 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要内容。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 九条   公司应积 极督促商 业
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
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
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 九条    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 募
                                       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
                                       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得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司。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        第 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关 联 人 利 用 募 投 项 目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益。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
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
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
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
系。
                                           第 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管
                                       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
                                       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
                                       行检查监督并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
                                       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投资项目
                                       档案。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
                                       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
                                       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和
                                       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
                                       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相
                                       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        第 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第 十七
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以下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投资计划(如有);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发生重大变化的;                       间超过一年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年的;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形的。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
                                 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 二十二条   公司 决定终止 原
募投项目的,应及时、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完成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因 市场
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可行性发生
变化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公司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益。
                                            第 二十条   公司将 募集资金 用
                                     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 募集
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
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
关部门审计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 集资
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
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
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措施等。
                                         第 二 十 一条         第 二 十一 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节 余 募集 资 金( 包括 利息 收
                                     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二十七条   公司 改变募投 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
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
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 目完
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 二十九条   公司 董事会和 监
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
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并建立有关档
案。
       第三 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 可
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
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
得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 三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可 以       第 二十二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
以下条件: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但应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当符合以下条件:
途;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划的正常进行;                         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不得超过 6 个月;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将闲置募集资
       (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 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
得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 三十一 条   公司用闲置募资         第 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
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
内容: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容: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数额及投资计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划等;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
金的金额及期限;                    的情况及原因等;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期限;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机构的意见;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施;
他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
                                 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
                                 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 司应 当 根 据 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 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
                                 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
                                 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如适用);
       (三)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 二十六条    公司 存在下列 情
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
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四) 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 二十七条   公司 董事会应 当
                                     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
                                     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 三十二条   公司 最晚应在 募
集资金到账后的 6 个月内,根据公司
                                            第 二十九条   公司 改变募集 资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
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
                                     见。
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第 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自主等。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实际
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
                                         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募 集 资金 投 资项 目实 际投 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四十条     公司 当年存在 募集          第 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
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 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专 项 说 的同时,聘请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
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出 具 专 项 说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 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
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定, 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符合相关规定编
提出鉴证结论。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结论。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鉴定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
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 当至
                                   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 荐 机构 在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 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 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
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 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用。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
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
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          第 四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
的变化由董事会进行修改。            的变化由董事会进行修改。
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