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必创科技: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27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
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
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
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
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
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
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
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
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
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投资理财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需监事会、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
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公司财务部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
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月投资理财进展情况。公司
财务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每年上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投资理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向总
经理报告、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季度或上半年或全年度的投资理财进展情况、盈亏
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的,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
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
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
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
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
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
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
审阅。

    第十三条 财务部只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
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组合的市值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
测试。

    第十五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
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
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
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
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理财事
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
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
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
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
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
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