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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创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4-29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工作中新增股份
17,605,923 股上市工作;已完成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工作中新
增股份 5,446,623 股上市工作,同时因公司本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共转增 63,526,273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4,000,000 股增加至 190,578,819 股,
注册资本由 104,000,000.00 元增加至 190,578,819.00 元。

    鉴于上述变化,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变更     原《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后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条款                 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57.8819 万元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00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057.8819 万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
           均为普通股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方式;
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要约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交易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