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4-29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工作中新增股份
17,605,923 股上市工作;已完成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工作中新
增股份 5,446,623 股上市工作,同时因公司本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共转增 63,526,273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4,000,000 股增加至 190,578,819 股,
注册资本由 104,000,000.00 元增加至 190,578,819.00 元。
鉴于上述变化,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变更 原《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后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条款 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57.8819 万元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00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057.8819 万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
均为普通股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四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方式;
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要约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交易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条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