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必创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必创科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
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9 年 3 月 8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唐智斌、鞠盈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二)2019 年 3 月 8 日,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持续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对其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稳定和吸引人才,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9 年 3 月 8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四)2019 年 3 月 1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必创科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19 年 5 月 13 日,必创科技监事会公告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19 年 5 月 20 日,必创科技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
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六)2019 年 6 月 6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唐智斌、鞠盈然作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经自查,参与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锋先生曾于确定的授予日 2019 年 6 月 6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徐锋先生共计 1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徐锋先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事宜。除徐锋先生外,参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44 名激励对象 18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价格调整及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19 年 6 月 6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徐锋先生共
计 1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19 年 9 月 12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2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徐锋先生授予 15.1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3.41 元/股。同日,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徐锋先生授予 15.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3.41 元/股。



                                      3
     (九)2019 年 9 月 12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2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徐锋先生授予 15.1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3.41 元/股。

      (十)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认为“列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12 日为暂缓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徐锋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 15.1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41 元”。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5 月 20 日,必创科技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本计划相关事项。

      (二)2020 年 6 月 17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公司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
公司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4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3%。公司
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已回避表决。同日,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对本计划本次解锁所
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0 年 6 月 17 日,必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确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已达到《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公司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4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0.73%。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
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




                                     4
    (一)本次解锁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和必创科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本计划向 44 名激
励对象合计授予的 18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上述 18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本计划向 44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的 18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锁定期将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次解锁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的业绩考核目
标为: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计划的解锁依据。激励对象只
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期权益。激励
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的系数(N)
                A、B                                     100%
                  C                                      80%
                D、E                                      0%


    (三)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如下:

     1、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
《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0BJSA20043 ) 及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XYZH/2020BJSA20045)、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
具的说明,并经金杜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网站:证券
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北
京 监 管 局 网 站 ( www.csrc.gov.cn/pub/beijing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


                                      6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查询中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网站:证券
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北
京 监 管 局 网 站 ( www.csrc.gov.cn/pub/beijing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
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瑞华核字(2019)02370073 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SA20043)及公司出具
的说明,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65,252,919.74 元,相比 2018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 73.61%,满足本次解锁条件。

     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 2019 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和说
明,44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为 A 或 B,其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满足《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关
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谢 元 勋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