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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适应
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
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规要求;公司未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
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包括子公司之间
相互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

    无锡必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银行授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无锡必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无锡必创 2020 年 6 月 8 日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B0CYM-D062(2020)-033)。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无锡必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共签署 1,000 万元《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公司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编号:150346605B2019060401),合同所担保
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有助于
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开拓业务,提高公司的经
营效率。本次被担保事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及融资相关担保事
项,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在必
要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啸宁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额度范围
内拟申请的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也不需要提供
反担保。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
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强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董事会对相关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职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守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在
约定时间内较好地完成了全部审计工作,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续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承担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


    八、《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 利 润分 配 预 案如 下 :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的 总 股 本
198,786,2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9,878,629.9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有利于实现股东回报,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相关分红承诺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
以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低风险、
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理
财产品。


    十、关于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后,我们认为:北京卓立汉光仪器
有限公司在 2020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真实、准确,符合其在《北京必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中所做的相关业绩承诺,其财务报表数据不存在差错、重大遗漏等情况。北京卓
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事项有利于公司提升合并净利润,保证公司稳定增长的发展,
更好的回报公司全体股东。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向
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鑫:_______




    余华兵:_______




    崔启龙:_______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