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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2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昊律师、钟威律
师(下称“泰和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杰恩
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统称
“《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
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
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姜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2 年 11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3,282,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614%。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175,5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0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27,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820,97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83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8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泰和泰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
入通知的提案做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审议《关于提名谭晓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泰律师的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审议《关于提名谭晓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19,4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8%;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864,87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72%;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2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刘 昊




                                                      钟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