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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恩设计: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5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泰和泰”)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威律师、张子寒律师(下称“泰和泰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
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泰和泰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泰和泰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
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统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及内容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刘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泰和泰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泰和泰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3 年 5 月 10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6,860,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9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6,77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0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泰和泰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泰和泰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2.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3.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4.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
案》;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提案》;
    8.   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9.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提案》;
    1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泰和
泰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泰和泰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提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泰和泰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

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
过。具体为: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1,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578%;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422%;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50,2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政策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8. 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9.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慕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9,4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87.469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01%;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提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泰和泰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
形成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泰和泰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黄远兵




                                       经办律师:

                                             钟 威




                                             张子寒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