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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4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深

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事
项,我们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通过的如下议案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 2019 年度有重大

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2.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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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
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4.关于《公司办理 2019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于银行借款、承

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此前授予的授信额

度已不足以满足公司业务的需求。进一步新增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

业务更好的发展,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涉及的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解
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公司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
相关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
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 2 亿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原则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银
行理财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根据
上述原则行使具体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及签署相关的协议,由财务部
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
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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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6.关于《聘任 2019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 年度审计期间,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全面、细化、严谨地执行审计
工作流程。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资
质、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与公司长期合作,熟悉公司情况,与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及时、有效,审计基础工作扎实,
出具的报告客观。我们同意继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7.关于《调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和准

则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会计
估计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
后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
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调整公司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事项。

    8.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需要,且新增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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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
同意《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
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改
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
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3.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
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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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议案

     经审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公
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度)》的议案

     《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我们同意《股
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度)》。

     1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品种
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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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一)】




     独立董事:




           雷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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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二)】




     独立董事:




           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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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三)】




     独立董事:




           李道远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