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电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0-04-24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
六十六条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
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
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
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
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2.现金分红分配政策: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
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无重大投
资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红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分红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形式审议通过。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