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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0-04-24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
六十六条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

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

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

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

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2.现金分红分配政策: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

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无重大投

资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红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分红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形式审议通过。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