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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5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7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路时代

科技大厦西区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

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4,621,9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5437%。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4,621,9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54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 《关于 <2019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公司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代表全体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的工作进
行了总结,并编制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经审核后认为:
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的工作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 关于 <2019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志雄先生代表全体监事,对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的工
作进行了总结,并编制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经审核后
认为: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公司监
事会 2019 年度的工作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 关于 <2019 年年 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 关于 <2019 年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核后一致通过了《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与会股东经审议后,同意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办理 2020 年度银行综合授 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2020 年度向相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含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亿元,具体授信额度将视 2020 年生产
经营的需求确定,实际贷款金额以公司与授信行签订的单项授信文件(包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等为准;授信担保方式
可以采用公司自有资产抵押、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刘景裕先生签署上述额度内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应的
银行贷款合同。授信期限自本议案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8,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拟采购重大设备 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0 年采购总额最高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设备,具
体采购金额将视 2020 年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在上述额度内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文件。授权期限为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讨论:同意公司将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三)利润分配的具
体比例修改为: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
以派发红股。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
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政策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
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
承兑汇票)等。

    担保期限自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2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