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电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10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公告编号:2020-042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
路时代科技大厦西区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3,190,8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0815%。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3,190,8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08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途、实施地点和实施
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讨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途、实施地点和实施主
体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途、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用途、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0,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8 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 票 15,765,765 股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141 ,890,000.00 股增加至 157,655,765.00 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
资本、股份总数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并同意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90,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