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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公告编号:2020-063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

路时代科技大厦西区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2,155,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4246%。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2,149,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21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
况及行业水平决定其报酬,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补
充协议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150,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26%;反对 4,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股东大会同意公
司名称变更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150,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26%;反对 4,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何雪华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