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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2021-01-29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2021-2023年)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
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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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
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
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现金分红的派发: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2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符合本制度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八、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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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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