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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3-16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
 的股票来源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
 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4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
 票 种 类为人民币A 股 普通股股票, 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
 15,765.5765万股的2.54%。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于本激励计划公告日的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的任一激

                                  1 / 33
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被授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于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的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95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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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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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 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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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富满电子、本公司、公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
                        指
司、上市公司                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指
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
制性股票
                            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指
                            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
归属                    指 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
                            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
归属条件                指
                            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
                            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指
                            (2020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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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
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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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
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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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3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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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15,765.5765万股的2.54%。

    三、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
  罗琼      董事会秘书、财务        8.00               2.00%               0.051%
                负责人
 郝寨玲           董事               3.00              0.75%               0.019%

  郭静            董事               2.00              0.50%               0.013%

 王秋娟           董事               1.00              0.25%               0.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386.00             96.50%              2.448%
          (169人)
         合计(173人)              400.00              100%               2.5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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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的规定,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60日内。

   三、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11 / 33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
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12 / 33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
关规定。




                                 13 / 3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3.9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23.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并确定为23.95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22元的50%,为每股17.11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21元的50%,为每股17.11元;




                                14 / 3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 33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A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B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C

安排         归属比例100%               归属比例80%               归属比例6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

        础, 2021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1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1 年的净利润增
第一
个归    长率不低于 80%,以        长率不低于 70%,以        长率不低于 60%,以

属期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1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16 / 33
        不低于 30%。              不低于 25%。              不低于 2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

        础, 2022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2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2 年的净利润增
第二
        长率不低于 30%,以        长率不低于 25%,以        长率不低于 20%,以
个归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属期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0%。              不低于 25%。              不低于 20%。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

        础, 2023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3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3 年的净利润增
第三
        长率不低于 30%,以        长率不低于 25%,以        长率不低于 20%,以
个归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属期
        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0%。              不低于 25%。              不低于 20%。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

        础, 2024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4 年的净利润增    础, 2024 年的净利润增
第四
        长率不低于 30%,以        长率不低于 25%,以        长率不低于 20%,以
个归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属期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30%。              不低于 25%。              不低于 20%。

       上述“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且以扣除本期及未来
其他期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
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


                                        17 / 33
    前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绩效 A                                                      1
    绩效 B                                                    0.8
    绩效 C                                                    0.6
    绩效 D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为充分体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公司把业绩指标设置为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谨慎预测,设置了业绩考核
指标。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 A、B、C 三档业绩考核目标,考核
2021、2022、2023、2024 年四个会计年度公司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A 目标为
四年对应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0%、30%、30%、30%,营业收入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 30%、30%、30%、30%;B 目标为四年对应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70%、25%、25%、25%,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25%、25%、25%;
C 目标为四年对应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60%、20%、20%、20%,营业收
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20%、20%、2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以及具体的
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18 / 33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9 / 33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 / 33
   (二)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
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1 / 3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
=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依据,对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生的费用应在计划
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4月):

预计摊销的总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432.00     1,578.90    1,440.40             886.40     443.20      83.10

    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
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2 / 33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
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23 / 3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4 / 33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该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25 / 33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6 / 3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归属的资格。若激励
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可归属条件,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
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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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
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
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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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励对象已归属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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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6、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
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
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
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
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按照退休后新签署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归属。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30 / 33
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
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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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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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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