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电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修订稿)(1)2021-09-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修订稿)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四)
(修订稿)
德恒 06F20200681-000010 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补
充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26 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
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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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的
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
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
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中声明的
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
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
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
所为发行人在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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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关于媒体报道及未决诉讼。请补充说明近期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是否属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是否涉嫌违反《反垄
断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被立案调查。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
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就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关于向协会反映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与富满电子合同违约纠纷正式立案,诉讼涉及赔偿
金额 5,278.26 万元人民币》;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3、查阅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并通过公开途径检索了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
购的产品及其同类型产品价格;
4、查阅了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普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调价函;
5、取得了发行人就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的说明与承诺;
6、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7、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相关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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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了发行人诉讼案件律师出具的《律师询证函复函》、《关于富满微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诉讼案件的备忘录》,并访谈了发行人法务人员;
9、查阅了深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流程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10、电话咨询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了解涉诉纠纷案件的进展;
11、就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发行人
管理层进行访谈。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回复
(一)关于媒体报道“在过去数月的交易中,被举报人(富满电子)多次无正
当理由拒绝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并不断要求加价,给举报人(蓝普视讯)的正
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普视讯”)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签署的三方《战略采购协议》,蓝普视讯
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 FM6363 的
LED 驱动类芯片,该等芯片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同时,《战略采购协议》约定
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普视讯的商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约定,不涉及发行人
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加价的情形;此
外,该《战略采购协议》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到期,三方未续签该协议。
(二)关于媒体报道“蓝普视讯总经理戴志明今日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
访时表示,公司已收集了一些证据,组建了律师团队,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
日期是比较早的,立案日期是 8 月 3 号前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
诉通知。
(三)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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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其公众号刊载,蓝普视讯分别向深圳市光
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编号分别为
M14841216603902 和 M10320210619756,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
区人民法院的短信“申请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满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我院已审核通过,予以立案,案
号为[(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
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深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流程指引(网址
https://www.szcourt.gov.cn/lawsuitPlatform/type/274/1),在案件正式立案前,调解员
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结束(包括调解失败和调解成功)转立案。经电话咨询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立案,其中,网上立案编号为 M14841216603902
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转正式立案阶段,网上立案编号为 M10320210619756 的案件
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2、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的案号[(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
的通知为调解通知书的通知,不属于正式立案的通知,正式立案后,案号格式应为
“(202X)粤 XXXX 民初 XXXXX 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
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
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
正式立案;同时,如前文所述,《战略采购协议》约定蓝普视讯按照年度总体采购
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芯片,发行人仅为该等芯片的封装生
产商,发行人未直接向蓝普视讯销售产品,发行人与蓝普视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
卖合同关系,即使上述纠纷立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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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
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富满电子驱动 IC 销售价格涨幅不合理。
(二)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1、芯片行业产品价格整体上涨
从 2020 年下半年起,产业上游晶圆产能紧缺涨价,以及半导体元器件、覆铜
板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了芯片产业链企业整体的涨价潮,芯片产业链企业以需
求旺盛、原材料上涨为由整体上调产品的价格,经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调价函,
发行人同行业公司自 2021 年以来,均上调了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价格。
2、发行人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总体
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 FM6363 的产品,由发行
人进行封装生产(协议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最近三个
月发行人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 FM6363 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根据
公开渠道查询与同类型产品价格(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 FM6363 MBI15153 SM16380S
单价(元/颗) 0.95 2.2-3.0 0.95-1.0
根据上表,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驱动 IC 产品与同类型产品价格
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三、发行人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未被立案调查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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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事项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下
称“媒体质疑”)。
(二)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
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
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金企信国际咨询的报告,2020 年中国 LED 芯片市场规模为 168 亿元,
2020 年发行人 LED 驱动芯片产品收入为 3.9 亿元,市场占有率约为 2.3%。据此,
发行人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情形,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
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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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
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上文论述,发行人对外销售价格均为市场定价,不存在媒体质疑的以不公
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的立案通知书或任何调查需求。根据网络核查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不存在发行人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
定被立案调查的信息。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
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就下列诉讼案
件聘请的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金额(元) 进展情况 诉讼情况分析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本案胜诉几率较
大,具体原因如下:
1、原告涉案布图设
计已经被在先登记
的布图设计及常规
设计公开,原告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图设计不具有独创
见出具之日,本案
苏州赛芯电子 集成电路布 性;
1 发行人 2,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未判决,且发行人
科技有限公司 图侵权纠纷 2、发行人已就此向
胜诉几率较大,未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计提预计负债
起撤销原告的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登
记,且国家知识产
权局已明确:原告
不得变更集成电路
布图的独创区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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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金额(元) 进展情况 诉讼情况分析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相关独创点及独创
性
本案胜诉几率较
大,具体原因如下:
1、原告涉案布图设
计已经被在先登记
的布图设计及常规
设计公开,原告布
图设计不具有独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性;
北京集创北方 发行人、深圳市 侵害集成电 见出具之日,本案
2、被控侵权产品的
2 科技股份有限 誉诚芯微电子有 路布图设计 1,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未判决,且发行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公司 限公司 专有权纠纷 胜诉几率较大,未
已获得登记证书,
计提预计负债
同时还获得实用新
型专利权;
3、发行人的涉案产
品上市日期早于涉
案集成电路布图的
登记日期及创作日
期。
发行人一审胜诉。
本案二审发行人的
胜诉几率较大: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
品的技术特征与原
告主张的专利保护
的技术特征二者之
间存在至少 1 项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发行人一审 上技术特征不相同 见出具之日,本案
北京集创北方
侵害发明专 胜诉,对方上 亦不等同且被告产 未终审判决,且发
3 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 1,000,000.00
利权纠纷 诉,二审审理 品技术特征未包含 行人胜诉几率较
公司
中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大,未计提预计负
中记载的全部必要 债
技术特征。因此,
根据《专利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现有产
品未落入涉诉专利
的保护范围之内,
不构成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
对工资差额、解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劳动合同经济补
见出具之日,本案
偿、一次性伤残就
未终审判决,且发
4 杨威 发行人 劳动纠纷 136,318.47 二审审理中 业补助金等的部分
行人胜诉几率较
主张。一审法院认
大,未计提预计负
定事实不准确,本
债
案二审发行人的胜
诉几率较大。
1、发行人的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深圳市鑫美泰科 明确,涉案布图有
侵害集成电
技有限公司、北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 发行人为原告,无
5 发行人 路布图设计 1,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京集创北方科技 布的证书等权利文 需计提预计负债
专有权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 件;
2、经对比被告产品
与原告涉案集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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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金额(元) 进展情况 诉讼情况分析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路布图,被告涉案
产品侵犯了原告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
1、发行人的专利权
权利明确,涉案专
利权有国家知识产
深圳市鑫美泰科 权局颁布的证书等
技有限公司、北 专利侵权纠 权利文件; 发行人为原告,无
6 发行人 1,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京集创北方科技 纷 2、经对比被告产品 需计提预计负债
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告涉案专利,
被告涉案产品侵犯
了原告的专利权
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支付发行人欠
款 50,311.63 元,发
行人对该判决金额
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发行人的胜诉
北京集创北方科 几率较大: 发行人已经全额计
7 发行人 合同纠纷 420,191.97 二审审理中
技股份有限公司 1、被告以质量瑕疵 提减值准备
进行抗辩,该理由
不能成立;
2、一审程序存在瑕
疵,关键证据发行
人没有收到且没有
经过质证。
本案发行人的胜诉
几率较大: 被告已经回款 300
根据双方签订的买 万元,且发行人胜
深圳市华夏光彩
买卖合同纠 卖合同以及被告向 诉几率较大,发行
8 发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 5,318,747.55 一审审理中
纷 发行人出具的还款 人按照账龄计提减
雷建学
承诺等文件,被告 值准备,未做个别
尚余部分货款未向 计提
发行人支付。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
定的依据缺乏证据
国家知识产
佐证,且法律适用 发行人为原告,无
9 发行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局行政诉 — 一审审理中
不当; 需计提预计负债
讼
2、发行人的专利具
有新颖性与创造
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
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
根据发行人就上述诉讼案件聘请的诉讼律师的意见,针对上述发行人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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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发行人胜诉的几率较大,不存在已经成为发行人现时义务情况,且不符合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故未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针对上述表格中发行人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序号 7 对应的诉讼发行人已经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序号 8 对应的诉讼,鉴于发行人已经收到被告的回款 300 万元,
且根据发行人就上述诉讼案件聘请的诉讼律师的意见,发行人胜诉的几率较大,发
行人按照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做个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计负债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关于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行人与蓝普视讯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不涉及发行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
加价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
未正式立案,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诉通知;
2、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3、发行人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未被立案调查;
4、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计负债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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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内容,
在报告期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情况,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来源、
性质、用途等;(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有涉及房地产投资、开
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经办律师主要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就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背景及过程
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取得了发行人就其自身及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
等房地产业务的书面说明;
3、取得了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并核查了网络公开信息;
4、取得了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5、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无参股公司,下同)实际从事业务的
说明;
6、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房地产
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收入;
7、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将限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承诺
函。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内容,在报告期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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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情况,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来源、性质、用途等
(一)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背景及过程
1、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背景
发行人原办公场所承租过程中,因承租方要求必须整层承租,部分租赁物业出
现闲置。随着发行人的业务不断发展,发行人的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集中办
公需求及改善办公环境需要,发行人逐步新增租赁了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
大厦等物业作为办公场地。2021 年 2 月,因公司搬迁至新的办公场所,导致发行人
原承租的未到期的办公物业继续出现闲置情况。为弥补上述办公场地剩余租赁期限
的租金损失,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上述闲置办公场地转租给新的承租方。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各承租方分别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需向承租方开具
租金发票。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因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导致开
具相应租金发票存在困难。经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根据相关经办人员的建议,发
行人决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相关内容。由于发行人具体经办
人员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最终办理增加了“房地产经纪”经
营范围。发行人实际仅从事过出租部分闲置房产的业务,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过程
2019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
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对应内容,并相应办理工商
变更手续。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同日,发
行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9 年 5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以上变更事项并向发行人核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后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房地产经纪”。同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
(二)发行人出租相关物业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租相关房产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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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单位:万元
期间 2021 年上半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房产租赁收入 275.12 295.30 332.65 85.66
营业收入 85,087.41 83,624.70 59,822.44 49,668.87
房产租赁收入/营业收入 0.32% 0.35% 0.56% 0.17%
报告期内,公司因出租物业产生的租赁收入分别为 85.66 万元、332.65 万元、
295.30 万元和 275.1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7%、0.56%、0.35%
和 0.32%,出租物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值较小,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产生
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
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方属于房地产经纪业务:(1)服务主体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2)服务目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3)服务
内容为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4)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而根据上文,发行人系在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内,将闲置的办公场地转租
给第三方,并向第三方收取租金;发行人并非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目的系转租闲
置物业;未提供房地产居间或代理等服务;亦不存在向委托方收取佣金的情况。据
此,发行人转租闲置物业的情况,不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
地产经纪业务”,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有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
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及实际从事业务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号 称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 高性能模拟及数
1 发行人 发行人 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按深宝环水批 模混合集成电路
[2011]60503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经营)、批 的设计研发、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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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公司名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号 称
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装、测试和销售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含进口分销);房地
产经纪。
合肥市
集成电路、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批发;自有房 高性能模拟及数
富满电 全资子公
2 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模混合集成电路
子有限 司
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设计、研发、
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深圳市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
高性能模拟及数
富亿满 全资子公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
3 模混合集成电路
电子有 司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的生产和销售
限公司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含进口分销);房
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
生产经营。
深圳市 高性能模拟及数
鑫恒富 集成电路、三极管的设计、研发和销售;集成电路、三 模混合集成电路
全资子公
4 科技开 极管相关软件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的设计研发和销
司
发有限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售及相关软件的
公司 研发与销售
富玺(香 一般贸易、集成
全资子公
5 港)有限 香港公司不适用 电路销售(目前
司
公司 无实际业务)
厦门凌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矽半导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控股子公 集成电路设计和
6 体科技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司 软件开发
有限公 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
司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
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上海赢
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计算
矽微电 控股子公 集成电路设计和
7 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集成电路、机电设
子有限 司 软件开发
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公司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台 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
慧微电 控股子公 发、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 集成电路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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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限 司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软件开发
公司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天津市
贴片陶瓷电容产
富满电 控股子公 贴片陶瓷电容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9 品的生产、开发、
子有限 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
公司
深圳市 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
云矽半 控股子公 发、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 集成电路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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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体有 司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软件开发
限公司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
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深圳市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佳满鑫 控股子公
11 电子产品批发、销售;首饰、工艺品批发、销售。";计 电容生产、销售
电子有 司
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
限公司
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容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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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
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房地产
经纪”、“自有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但主要系因搬迁导致原租赁物业转
租或自有闲置物业出租,并非以此为业,发行人其子公司均未涉及房地产投资、
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出具承诺,承诺公司未曾从事、未来也不会从
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行人正在履行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承诺将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经营范围的正确变更。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将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修改为“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将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围绕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
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进行。发行人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系为顺利
开具租金发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经
营内容,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等,但均系因闲置物业转租或自有闲置物业出租,未实际从事房地产
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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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浦 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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