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富满微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6 号) 批复,同意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满微”、“发行人”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作为富满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 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富满微 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富满微有关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富满微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本次发行价 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67.57 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 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 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6.7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90.83%。 2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1,732,499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 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 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元/股) (股) (月) 1 郑燕华 76.71 2,607,222 199,999,999.62 6 2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303,611 99,999,999.81 6 3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290,574 98,999,931.54 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015,512 77,899,925.52 6 5 宁波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6 吴玉胜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7 李新岗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8 张亚飞 76.71 521,444 39,999,969.24 6 JPMORGAN CHASE BANK, 9 76.71 521,444 39,999,969.24 6 NATIONAL ASSOCIATION 10 郭伟松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11 UBS AG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江岳海龙稳进定增36期私募证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券投资基金 13 林力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14 成辉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伙)-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 76.71 170,779 13,100,457.09 6 投资基金 合计 11,732,499 899,999,998.29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899,999,998.2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人民币 9,803,521.23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890,196,477.06 元。 3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 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 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1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4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 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 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富满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 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富满微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6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向深交所报送《富满 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 案》”)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 5 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96 名特定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 次发行簿记前(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 时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计 5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 关附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 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 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 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1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00- 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 22 份《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截至 12 月 1 日中午 12:00 前, 除 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 2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 外,其余 18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 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 均为有效申购。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别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71.00 3,000 1 肖玲 自然人 70.00 4,000 是 是 69.00 5,000 2 陈火林 自然人 72.51 3,100 是 是 6 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别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68.52 3,300 67.97 3,400 77.71 9,900 3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是 是 67.57 10,000 80.00 3,000 4 郭伟松 自然人 70.00 10,000 是 是 67.58 11,000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68.50 3,000 是 是 上海斯诺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1.50 3,000 6 其他 是 是 鑫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7.58 4,000 JPMORGAN CHASE BANK, 7 QFII 82.50 4,000 不适用 是 NATIONAL ASSOCIATION 76.88 3,000 8 UBS AG QFII 不适用 是 70.88 4,000 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 78.00 3,000 9 岳海龙稳进定增36期私募证券 其他 是 是 投资基金 75.00 4,500 10 何慧清 自然人 70.17 3,000 是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11 伙)-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 其他 76.71 3,000 是 是 资基金 77.77 7,790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75.42 12,728 不适用 是 71.87 15,698 13 郑燕华 自然人 86.00 20,000 是 是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75.01 3,500 是 是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70.09 3,850 不适用 是 16 吴玉胜 自然人 79.03 6,000 是 是 17 林力 自然人 79.00 3,000 是 是 18 李新岗 自然人 77.80 6,000 是 是 19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 85.00 10,000 是 是 77.01 6,000 20 宁波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其他 73.00 16,000 是 是 72.01 18,000 77.01 4,000 21 张亚飞 自然人 73.01 9,000 是 是 72.01 10,000 79.01 3,000 22 成辉 自然人 79.02 3,000 是 是 79.03 3,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 7 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76.71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1,732,499 股,募集资金总额 899,999,998.29 元,未超过股东 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使用金额上限 9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均为本次认 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元/股) (股) (元) (月) 1 郑燕华 76.71 2,607,222 199,999,999.62 6 2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303,611 99,999,999.81 6 3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290,574 98,999,931.54 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71 1,015,512 77,899,925.52 6 5 宁波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6 吴玉胜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7 李新岗 76.71 782,166 59,999,953.86 6 8 张亚飞 76.71 521,444 39,999,969.24 6 JPMORGAN CHASE BANK, 9 76.71 521,444 39,999,969.24 6 NATIONAL ASSOCIATION 10 郭伟松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11 UBS AG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 12 岳海龙稳进定增36期私募证券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投资基金 13 林力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14 成辉 76.71 391,083 29,999,976.93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伙)-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 76.71 170,779 13,100,457.09 6 资基金 合计 11,732,499 899,999,998.29 -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8 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本次参与申购的张亚飞、郭伟松、郑燕华、吴玉胜、林力、李新岗、成 辉系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 备案手续。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和 UBS AG 系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 募基金备案手续。 3、宁波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 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 行相关备案。 4、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岳海龙稳进定增3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私募基金, 相关认购产品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备案编号 1 江岳海龙稳进定增 3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TH157 2 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SNV065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开远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兴途定增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兴途定增4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昊海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盈春1号单一资产管 9 理计划、财通基金盈方得财盈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92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41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天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580号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3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5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3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卧牛泉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玉泉100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100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永旭东海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 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 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郑燕华 C4级普通投资者 是 2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4级普通投资者 是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宁波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C5级普通投资者 是 6 吴玉胜 C4级普通投资者 是 7 李新岗 B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8 张亚飞 C5级普通投资者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9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NATIONAL ASSOCIATION 10 郭伟松 B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UBS AG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西安江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岳海 12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龙稳进定增3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林力 C4级普通投资者 是 14 成辉 C4级普通投资者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 15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5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5 名发行对 象发出了《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 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根据立信 2021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77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899,999,998.29 元。 3、2021 年 12 月 7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 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立信 2021 年 12 月 7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78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1,732,499 股,募集资金总额 899,999,998.2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803,521.23 元,公司募集资金 净额为 890,196,477.0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11,732,499.00 元,其余 878,463,978.06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11 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 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 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 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 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 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富满微电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富满微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6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 12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 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及参与竞价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 报备深交所的本次发行方案要求。 富满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花少军 刘 坚 项目协办人: 许元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