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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跟踪报告2022-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满微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少军                     联系电话:0755-23835126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坚                       联系电话:0755-2383526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项    目                          工作内容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2021 年 6 月,为控制公司外币借款的
况                                     汇率风险,富满微与宁波银行开展了
                                       3,700 万的远期锁汇业务,以上事项未
                                       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
                                       现以上问题后,向公司普及了相关法
                                       规要求,并要求未来公司拟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时,需提前通知保荐机构。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项      目                                 工作内容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介绍了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规范使
                                            用、股东及董监高规范交易本公司股
                                            票的规定,强调了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相关人员规范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要
                                            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2021 年 6 月,为控制
                                                           1、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
                             公司外 币借 款的汇 率风
                                                           现以上问题后,向公司
                             险,富满微与宁波银行开
                                                           普及了相关法规要求,
                             展了 3,700 万的远期锁汇
                                                           并要求未来公司拟开展
                             业务,以上事项未及时通
                                                           套期保值业务时,需提
                             知保荐机构。
                                                           前通知保荐机构
                             2、2021 年 11 月,深圳证
                                                           2、针对以上事项,集晶
1.信息披露                   券交易所对富满微控股股
                                                           香港出具了《关于深圳
                             东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交易所监管函的说明》,
                             (以下简称“集晶香港”)
                                                           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
                             下达了〔2021〕第 181 号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创业板监管函,指出集晶
                                                           月的持续督导培训中,
                             香港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
                                                           对规范交易公司股票事
                             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期间,
                                                           项进行了专题培训
                             持股富满微比例变动达到

                                       3
                                   5%时,未及时向交易所提
                                   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
                                   富满微 股份 ,直 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才披露《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 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 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4
                                         履行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是                   不适用
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3.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
                                            是                   不适用
的承诺函
8.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是                   不适用
限售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报告期内,由于富满微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为方便后续
                                    工作开展,富满微的保荐代表人由刘坚、宋怡然
                                    变更为花少军、刘坚。

2. 报 告 期 内中 国 证监 会 和 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 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 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
                                    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
                                    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

                                           5
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
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
山压缩机 股份 有限公 司采取 责令 改正措 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
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
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
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6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
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
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
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7
局对我公 司保 荐的思 创医惠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
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
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
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
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
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
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8
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
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
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
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
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
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
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
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
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9
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
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
我公司个 别首 次公开 发行保 荐项 目执业 质量不
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
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
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
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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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
                           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
                           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
                           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
                           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
                           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
                           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
                           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11
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
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
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
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
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
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
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
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
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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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 公 司在 知悉 上述 上市 公司 受 到纪 律处 分
                 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
                 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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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少军                刘    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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