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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满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2-054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1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1栋A座11层公司
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1,747,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95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9,850,0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0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97,2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97,5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87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97,2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8714%。
    3、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4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潘倩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