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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27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管理制度
                             (2018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远期结售汇、掉期等外

         汇管理业务,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管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在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公司与银行按照约定的币种、金

         额、汇率、期限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

         掉期业务是指在交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公司与银行按约定的金

         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资金交割,并在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

         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

         次交割的产品。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根据公司具体经营,以货币保值、

         锁定业务利润、固定成本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

           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掉期额

           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

           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及业务计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可转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

           或者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销售部门、业务计划部门和采购部门是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需求部门,负

           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2、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方案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胡掉期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4、证券法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该部门

           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交易的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中止、展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业务计划部门和采购部门根据客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外币收(付)

           款。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规避汇率风险,结合销售部及采购部的预测结果,

           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

           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4、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5、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

           交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

           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8、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经理及董

           事长。

           9、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

           售汇及掉期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

           业务亏损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

           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
             掉期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相关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

             财务部转至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

             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