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 盈科律师大厦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电话:021-36697888;传真:021-36697889 1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19]盈沪意见字第D47号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 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4 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19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并于2019年4月11日,披 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 号:2019-028)。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14:30在浙江省平阳县水 头镇工业园区宠乐路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下 午15:00至2019年5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2019年4月2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79,260,73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9891%。 2.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6,80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0.0466%。 5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64,53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1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16人。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4 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1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6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3.2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3.2.1 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2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647%;反对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下同)的0.035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0%;反对28,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0%。 3.2.2 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2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0%;反对28,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0%。 3.2.3 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9,2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0%;反对28,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0%。 3.2.4 审议通过《2018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2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0%;反对28,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20%。 3.2.5 审议通过《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28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8%;反对29,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2%。 3.2.6 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7 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8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9 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93,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40,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8%;反对23,8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2%。 3.2.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 度薪酬情况及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1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1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12 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0.0381%。 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3.2.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 11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1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1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2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3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4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1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5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6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1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7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7):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8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9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子议案(9):上市安排 15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4.10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子议案(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5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16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6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7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18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4,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17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6%;反对33,3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4%。 3.2.19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3.2.2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司发行A股股权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7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5%;反对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 18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2.21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287,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30,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 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1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 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字 页)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李举东 经办律师: 陈智丽 经办律师: 孙彦芝 日期: 2019年5月7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