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06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八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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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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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盈沪意见字第D119号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
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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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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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9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19年7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5日14:30在浙江省平阳县水
头镇工业园区宠乐路2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4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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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15:00至2019年8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
2.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2019年7月26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97,86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8686%。
2.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560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0.0024%。
2.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5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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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4 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3.1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3.2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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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签署合
作协议暨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988%;反对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21%;反对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79%;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9年6
月30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988%;反对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21%;反对1,2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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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79%;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988%;反对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21%;反对1,2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79%;弃权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事
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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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
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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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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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