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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
         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的
         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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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
         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
         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
         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
         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
         开。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
         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 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 投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三) 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601~369899,其中,创业板优先
                  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 优
                  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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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


第十四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 B 股境外代理人;
           (六)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根据
           深交所另行规定修改本细则。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
           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
           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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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
           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
           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
           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
           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
           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
           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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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
           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
           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
           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
           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
           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5
           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
           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
           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
           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
           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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