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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0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
         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
         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
         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
         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
         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对该关联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
                    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七)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八) 公司不得给关联人提供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侵
                    占公司资产。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未达到第十四条规
           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八条   交易金额达到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 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 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二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监管机构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基数内: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
           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
           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属于总经理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
           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公司总经
           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
           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
           总经理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
           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


第二十七条 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报请
           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
           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的程序为:
          (一)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二)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四) 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董事的回避事宜及
           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或
           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建议董事会立即纠
           正。
第三十条    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股东大会表决关
            联事项前,明确表明回避。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总数和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监督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
               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
               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创业板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
                 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须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须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须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
           三十五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