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佩蒂动物营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
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
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
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
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
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
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
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