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正
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应在推选监事人选前发布
“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提
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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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监事的,公司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证
券交易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
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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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 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通知,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二)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通知,传真或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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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有紧急事情须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
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
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监事会
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事会召开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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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监事会主持人。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
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
表决的监事并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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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通
知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
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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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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