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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7-28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佩蒂动物
         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
         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
         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对外投资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但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对外投资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低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从事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审
         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
         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
         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
         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
         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应当根据本制度
           第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
           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
           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并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
           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人员及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
           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
           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
           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
             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