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佩蒂
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
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发展战略,有
利于相关下属公司提升经营的稳健性水平和业务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佟爱琴 谢志镭 刘俐君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