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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12-2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邮编 100028)
       电话:(86-10) 6440 2232 传真:(86-10) 6440 2915
               网址:www.zhonglunwende.com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 4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9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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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于 2021 年 8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
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2021 年 8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佩蒂动物
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22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及的需要本
所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结合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等有关事
宜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 年 9 月 14 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
所律师针对该《反馈意见》中提及的事项作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2021 年 9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
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
实函》(审核函〔2021〕020251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
针对该《落实函》中提及的事项作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
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发行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与本


                                     2
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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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
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
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仍在有效期内,本次
发行尚需经过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一家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
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
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缺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
不利变化,发行人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5
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股)

 1                           陈振标                         79,650,000          31.43

 2                           陈振录                         30,542,400          12.05

 3                           郑香兰                          8,100,000           3.20

 4                           陈林艺                          6,548,100           2.58

 5        江苏疌泉毅达融京股权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427,408           2.14

 6                           陈宝琳                          5,262,450           2.08

 7                           林明霞                          3,700,000           1.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
 8                                                           2,694,516           1.06
             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                           徐留胜                          2,200,000           0.87

        天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虫蝉翼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0                                                          2,180,750           0.86
                              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陈振标直接持有公司 79,6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3%;郑香兰直接持有公司 8,1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3.20%。陈振标系公司控股股东,陈振标、郑香兰系夫妻关系,共同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陈振标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振标和郑香兰系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设置质押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
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
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
得生产所需要的必要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所持有的许可均在有效期内,有权在
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

    (三)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
公司的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

    (四)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7
      ①陈振标,持有发行人股份 79,650,000 股,持股比例为 31.43%,系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②郑香兰,持有发行人股份 8,1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3.20%,系发行人控
股股东陈振标的配偶,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陈振录,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30,542,400 股,持股比例为 12.05%。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述 1—2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CAMBODIAN PAW
  1                               陈振标间接持股 36.00%、陈振录间接持股 24.00%
            SHIELD CO., LTD


      5、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变化情况



                                     8
    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发行人
的对外投资”内容进行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无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1 月-9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占营业成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本比例
                                2021 年 1-9 月
海际(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67.41      0.25%      采购产品     市场价格
柬埔寨跨客置业有限公司                    68.35      0.10%      租赁土地     市场价格
陈振录                                    44.93      0.07%      租赁房屋     市场价格
            合计                         280.69      0.4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占营业收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入比例
                                2021 年 1-9 月
                                                               销售宠物食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4,173.28        4.56%                   市场价格
                                                                   品
                                                               销售宠物食
海际(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72.69        2.48%                   市场价格
                                                                   品
                                                               销售宠物食
上海煦瞻贸易有限公司                      182.7      0.20%                   市场价格
                                                                   品
            合计                     6,628.67        7.24%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1-9 月

              薪酬合计                                                          436.7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担保
                                     担保金额(万                            担保是否
序号       担保方         关联关系                           担保期限
                                         元)                                已经履行
                                     9
                                                                                         完毕

  1         Alpine Export NZ                          891.15   2021/6/26-2021/10/14       否
              Limited、Bop
                                子公司 BOP 总
  2        Industries Limited、                        1.1     2021/9/16-2021/10/16       否
                                经理及其父亲、
           Mark John Russell、
  3                             母亲以及其所          111.4     2021/9/2-2021/10/2        否
              Ronald Leslie
                                  控制的公司
             Russell、Alpine
  4           Export Limited                           68.7    2021/9/30-2021/10/30       否

      3、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

      ①     应收款项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1 年 9 月 30 日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142.43
 应收账款         海际(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50.48
                  上海煦瞻贸易有限公司                                                    109.99
                  柬埔寨跨客置业有限公司                                                   41.36
其他应收款
                  上海智宠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149.00
                  海际(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08
 预付款项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81.53

       ②应付款项与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1 年 9 月 30 日
                  海际(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51
 应付账款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31.52
                  Judge Trust Limited                                                    321.66
其他应付款
                  Ronald Leslie Russell & Mark John Russell                                    5.15
 合同负债         重庆易宠科技有限公司                                                         4.49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10
联交易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上述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经公司独
立董事认可,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该
承诺内容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和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
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商标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取得以下商标:

序                国际分
        注册号                     有效期            商标名称   权利人     状态
号                  类

 1     50109175     29      2021.07.07-2031.07.06               佩蒂股份   注册


 2     50092410     5       2021.07.07-2031.07.06               佩蒂股份   注册


 3     51165368     44      2021.07.14-2031.07.13.              佩蒂股份   注册

 4     52759808     31      2021.08.21-2031.08.20               佩蒂股份   注册

                                         11
     (2)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情况未发
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36,929.76 万元,主要为发行人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等,其中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
24,002.14 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1,444.40 万元,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 239.67
万元,电子设备及其他账面价值为 1,243.55 万元。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财产的限制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主要
财产的受限情况”进行详细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
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贷   合同总
序                                           借款                 币     贷款到期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款     额
号                                             人                 种         日
                                                    人   (万元)
                                                    建
                                                                    人
                                             发行   设
1    2021.09.10   HTZ330627100LDZJ2021N004               2,000.00   民   2022.09.09
                                               人   银
                                                                    币
                                                    行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审查了报告期内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资料,查阅了报告期内披露的临时公告等
资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完成 2020 年权益分派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章程修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历次修改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3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 按 3%、5%、6%、9%、13%等税率计缴。出
  增值税
                     产生的增值额         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 9%。
城市维护建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等
  设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0%、17%、15%、20%、25%、28%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房产税 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                    1.2%、12%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加

    2、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温州顺通电子加速器有限公司                            20%
        温州贝家宠物乐园有限公司                              20%
          上海禾仕嘉商贸有限公司                              20%
        上海宠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越南好嚼有限公司                                17%
    上海宠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不适用
    上海宠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不适用
          越南巴啦啦食品有限公司                              0%
    新西兰北岛小镇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28%
            Bop Industries Limited                            28%
          Alpine Export NZ Limited                            28%
          德信皮业(越南)有限公司                              15%
          北京千百仓商贸有限公司                              20%
          柬埔寨爵味食品有限公司                              20%
      新西兰天然纯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28%
            上海哈宠实业有限公司                              20%
            杭州宠珍商贸有限公司                              20%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取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3000352,有效期限三年,从 2017 年到 2019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
税率计缴。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取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

                                         14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3004040,有效期限三年,从 2020 年到 2022 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的
税率计征。

    2、越南好嚼有限公司

    公司越南好嚼有限公司从开始取得应纳税额起第 1-2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
3-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公司在前三年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则减免税期
间自第四年开始计算。越南好嚼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未有应纳税所得
额,2015 年度、2016 年度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免缴企业所得税,2017-2020 年度
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 2018-2020 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按 8.5%的税率计缴;2021 年 1-9 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7%。

    3、越南巴啦啦食品有限公司

    子公司越南巴啦啦食品有限公司从开始取得收入起前 4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后 9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越南巴啦啦食品有限公司 2017 年成立,2018 年系
取得收入的第一年,故 2018 年-2021 年 1-9 月处于免税期。

    4、柬埔寨爵味食品有限公司

    子公司柬埔寨爵味食品有限公司自获得注册证书之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
起,若 3 年内公司尚未盈利,则 6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免税期为 2019
年至 2024 年;若公司在 3 年内任何 1 年盈利,则从该盈利年度起 3 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故 2019 年-2021 年 1-9 月处于免税期。

    除上述公司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13 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温州
顺通电子加速器有限公司、温州贝家宠物乐园有限公司、上海禾仕嘉商贸有限公
司、上海宠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智宠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千百仓商贸
有限公司、上海哈宠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宠珍商贸有限公司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的认定,故 2018 年-2021 年 1-9 月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1 年 1 月-9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政府
补助情况如下:

序
           种类                              补贴依据                     金额(元)
号
     2020 年个税手续费
1                                               -                           67,939.78
            返还
                       根据平阳县信息和信化局下发的平经局(2021)37 号
     2020 年年度浙江省
2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等财    500,000.00
     省级绿色工厂补助
                                   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2019 年度企业评先 根据中共水头镇委、水头镇人民政府水委〔2021〕16
3                                                                           30,000.00
          评优奖         号关于表彰 2019 年度评先评优获奖企业的通报
                       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2020〕18 号
     2019 年度争先创优
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      100,000.00
       评选奖励资金
                             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根据《平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工作方
     温州市民营企业留
5                     案的通知》(平防办〔2021〕20 号)文件和《关于印       50,000.00
         温补助
                      发平阳县民营企业稳岗留工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平
                                  人社〔2021〕28 号)文件
                      根据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平委发〔2021〕13 号中共平
     平阳县工业企业争
6                     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20 年度平阳县 200,000.00
     先创优评选与奖励
                        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20 年度平阳县开
                     根据平阳县商务局平商务〔2021〕8 号关于做好平阳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
7                    县 2020 年度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50,000.00
  补助(第二批)服务
                                           知
      外包额奖励
  2020 年度平阳县开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 根据平阳县商务局平商务〔2021〕8 号关于做好平阳
8 补助(第二批)第二 县 2020 年度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20,000.00
  十三届亚洲宠物展                         知
         览会
     2020 年度平阳县开 根据平阳县商务局平商务〔2021〕8 号关于做好平阳
9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 县 2020 年度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23,480.00
      补助(第二批)                         知
   2020 年度平阳县开
   放型经济发展专项 根据平阳县商务局平商务〔2021〕8 号关于做好平阳
10 补助(第二批)第二 县 2020 年度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19,800.00
   十四届中国国际宠                         知
     物水族展览会
   2021 年平阳县非认
                      根据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平市监〔2021〕62 号
   证“品字标”企业奖
11                    关于下达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品字标”认证和       100,000.00
   励(第一批)平阳县
                                    质量奖奖励资金的通知
   非认证“品字标”企
                                        16
            业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12    残疾人就业补贴                                                          12,726.66
                                       公告 2019 年 98 号
                    根据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市
   高污染燃料锅炉改   场监督管理局、平阳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平发改
13                                                                    330,000.00
       造补贴       [2018]14 号《关于下达平阳县 2018 年度第一批高污染
                            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补贴资金的通知》
     2020 年个税手续费
14                                              -                              2,632.46
            返还
                    根据泰州市高港区农村农业区、高港区财政局下发的
   现代农业产业资金
15                  《关于批复 2018 年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资金发展           500,000.00
       发展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0 年个税手续费
16                                              -                                23.26
            返还
     进出口上台阶类项 根据《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17                                                                            50,000.00
       目政府补贴           (试行)》(泰高发〔2019〕10 号)
                         根据《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
18       稳岗补贴        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泰        3,500.00
                                         人社[2020]167 号
     2020 年个税手续费
19                                              -                              1,372.50
            返还
                         根据《关于转发松江区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20    其他制造业扶持                                                          40,000.00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办〔2016〕20 号
                          根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的杭人社发
21 萧山以工代训补贴                                                            6,500.00
                         [2020]94 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0 年个税手续费
22                                              -                             12,774.63
            返还
     个税三代手续费返
23                                              -                              1,764.46
           还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泰州市高港区
24 科技创新积分奖励                                                          250,000.00
                               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第 4 号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平阳县财政局温环平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5                    〔2021〕53 号文件《关于下达第一批燃气锅炉低氮改         80,000.00
         补助资金
                                     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1 年平阳县跨境
                     根据平商务〔2021〕10 号关于开展平阳县跨境电商产
26 电商产业发展扶持                                                            2,536.00
                               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项目
     2020 年度企业评先 根据水委〔2021〕14 号中共水头镇委水头镇人民政府
27                                                                            35,000.00
          评优奖           关于表彰 2020 年度评先评优获奖企业的通报
   2021 年用人单位按 根据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平阳县财政局文件平残联
28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2021〕52 号《关于下达 2021 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           12,726.66
        业补贴               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资金的通知》
                         根据《中共泰州市高港区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印发
29       创新十条          《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232,108.11
                                 见》的通知》(泰高发【2019】9 号)
                                         17
                             合计                           2,734,884.52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受到过主管税务部门的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发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方
面的媒体报道情况。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
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审阅了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已就有关法律事项进行
更新,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申请发行可转债的条
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