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7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
网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展。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
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开
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和经营效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
资金收益,不会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在募投项目实施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
在实施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方便募投项目的实施,能规范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在实施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佟爱琴 谢志镭 刘俐君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