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1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修正稿)>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修正后的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修正后的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业
务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资金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具
备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修正后的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修正后的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
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回购方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佟爱琴 谢志镭 刘俐君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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