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
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也可根据需要设副主
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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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或者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门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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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
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
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根据监事会职责和实际需要不定期
召开。
任意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同意召开的,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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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五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监事会审
议的,监事会应积极配合,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予以审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以专人、电话、短信、传真、电子
邮件、信函、电子数据交换或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发出,通知时限
为不少于会议前二日(不含会议当天)。但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会议的,
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通知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
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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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会议、通讯、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
开,但定期会议原则上需设置会议现场。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事会召开
之前提交给监事会召集人。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
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监事。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
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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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提
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对于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表决意见,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理由。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等方式)、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确认后发送传真或扫
描件,并将原件寄回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可以接受相关监事发送
的合法合规的电子签名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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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决议、记录
及其他相关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管,也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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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前次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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