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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蒂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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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并协调相关
          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证券、法务、投资和财务等部门根据董事
          会办公室的安排承担具体工作,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议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
 (二)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签署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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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四)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建议召
            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建议召集会议。战略委员会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召开战略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
            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体参会委员的同意下,也
            可采用举手、通讯等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委员会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
            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
            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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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
              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