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会成
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且应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负责主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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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宜;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十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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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的核实;
(五) 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对公司内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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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任一审计委员
会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
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应
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可以以现场、
电话、邮件、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
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体参会委员的同意下,
也可采用举手、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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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转达至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或经合法程序批准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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