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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佩蒂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高效和合法合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
            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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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需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
            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或未在期限内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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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
            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
            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股东行使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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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公告时,须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符合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
            人提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百分之三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
            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
            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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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
            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
            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
            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可以发出催告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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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三)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
            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量;
            (六) 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 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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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提名股东应对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候选人提供的详细资料的真实性
            予以核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
            东的相关提案。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
            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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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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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如股东未按照本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或者
            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不履行职务的或者不设监事会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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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名股东
            或股东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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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接受与其投票
            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
            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
            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如有)中索引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公告。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不转让所持股份。


            股东大会取消的,征集人应当发布表决权征集取消公告,本次表决权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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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股东大会延期的,征集人可以调整表决权征集时间并发布表决权征
            集延期公告。


            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征集期间对征集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删除的,该提
            案的表决权征集自动撤销,征集人应当发布该提案表决权征集结束公告。


            公司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
            董事、监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
            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股东应当对其他提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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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得
            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除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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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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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
            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重新发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前次发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随之作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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