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20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选择标准和程序的确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及以上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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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协助其开展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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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二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职责和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至少
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
如遇紧急事项须马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口头、电话、邮件、通讯服务
应用程序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在通知时作出具体说明。
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
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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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可以以现场、电话、
邮件、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等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六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
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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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批准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