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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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后,鉴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者放弃
认购全部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上述4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直接调减。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关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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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4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12.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晓斌 李路 余飞涛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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