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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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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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01G20212329-6】
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佩蒂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佩蒂
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佩蒂动物营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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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 年 11 月 29 日 , 佩 蒂 股 份 董 事 会 在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佩蒂转债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2-124),
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的召开及投票方
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债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工业园
区宠乐路 2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振标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佩
蒂转债”(债券代码:123133)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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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共计 1 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377,070 张,代表的本期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 37,707,000.00 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或者未转股债券面值总
额的 5.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合
法、有效。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7,07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的代理
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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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加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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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智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杨莹毅
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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