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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
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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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28.83 元/股。




                                                    独 立 董 事:曹亚、杜兰、吴育辉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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