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12-15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2-121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
2、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680 万股
3、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
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
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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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含华大基因董事(含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授予数量与分配: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 820 万股,涉及的
标 的 股 票 种 类 为 人民 币 A 股 普 通股 ,约占本激励 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41,391.4325 万股的 1.98%。
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草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案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比例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479 人) 680.00 82.93% 1.64%
预留 140.00 17.07% 0.34%
合计 820.00 100.00% 1.9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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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
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2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2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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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递延至下期
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
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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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
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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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以公司 2021 年
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值(29.01 亿元)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与疫情不相关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20.00% 15.00%
首次授予及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30.00% 25.00%
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40.00% 35.00%
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30.00% 25.00%
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40.00% 35.00%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X)
A≥Am X=100%
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An≤A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113)。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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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4、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17),公司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
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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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
(三)首次授予数量:680 万股
(四)首次授予价格:28.83 元/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479 人,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当前公司总股
职务
(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本比例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680.00 82.93% 1.64%
(479 人)
预留 140.00 17.07% 0.34%
合计 820.00 100.00% 1.98%
注: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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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6.98 元/股(授予日 2022 年 12 月 15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33 年、2.33 年、3.33 年(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87%、21.84%、22.76%(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 1.33 年、2.33
年、3.33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2 年期、3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上述方法测算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工
具费用总额为 20,424.77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至 2026 年的成本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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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 摊销成本合计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680.00 20,424.77 9,573.12 6,618.84 3,393.18 839.64
注:1、上述成本摊销测算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
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计划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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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7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
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条件。
(三)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479名激励对象授予6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83元/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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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4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83
元/股。
十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合法、有效。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四)《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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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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