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楼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8-01-03-03 致: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 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168,84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7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121,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492,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444,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70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普通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0,168,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492,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方毅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2.02 选举陈琼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2.03 选举孙静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2.04 选举于海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3.01 选举马玉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3.02 选举魏治勋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3.03 选举魏学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4.01 选举郑德刚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4.02 选举穆天雨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16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89,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福亮 刘 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