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12-10
证券代码:300677 证券简称:英科医疗 公告编号:2018-100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实际解除限售
的数量为 77.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95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
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英科医疗”)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3人调整为79
人,授予总数量由112.7万股调整为100万股,并确定以2017年10月30
日为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4、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一名股权激
励对象放弃本次认购,调整后由78名股权激励对象按每股23.57元认
购人民币普通股(A股)99.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
工作,向 7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9.5 万股,授予价格为
23.57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6、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
完成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3.57 元/股调整为 11.71 元/股;因激励对象蒋国
连、王燕和姜凯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4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 11.7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7、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戴小秦已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71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数量进行调整,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8 年 12 月 7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满足条件的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所涉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首次授
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部分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首次授
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
条件。
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
推迟 6 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16 年净利润 8,747.25 万元为基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为 14,519.31
以 2016 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万元,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利润为基准,2017 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65.99%,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
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除限售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将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
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
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良好,本
对应标准系数为 100%,100%,80%和 0%,即:
期标准系数为 100%。
当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
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并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4 名。
2、本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6 万股,占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的 0.3950%.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具体解除限售及上市
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期可解除限 第一期实际解除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
额度(万股) 票数量 (万股) (万股)
核心技术(业务)
194 77.6 77.6 116.4
人员(74 人)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
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7.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 74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对此 7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 77.6 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