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5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
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
的经营情况,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7、2018 年扣
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20、2021 年扣非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5%或以 2017、
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2020、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5%、35%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 马玉申 魏治勋 魏学军
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