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零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0-01-03-05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1 日 9: 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7,938,46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4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743,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08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3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0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59%;通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与怀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暨变更年产 160 亿只(1600 万箱)高端医用手套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51,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1%;反对 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1%;弃权:2,4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323%;反对: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3%;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4%。 2、审议通过《关于与怀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暨变更怀宁经 开区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52,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6%;反对 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1%;弃权:2,000 股,占出席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607%;反对: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3%;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51,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1%;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6%;弃权:2,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323%;反对: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257%;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58,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1%;反对 3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294%;反对:37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97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与临湘市人民政府、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 400 亿只(4000 万箱)高端医用手套项目和城陵矶新港区北片区(临湘工业园)热电 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7,552,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6%;反对 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1%;弃权:2,000 股,占出席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607%;反对:38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73%;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0%。 6、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联交易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637%;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27%;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关联股东刘方毅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039%;反对: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257%;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石百新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