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二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12-02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冠疫情防 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 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4,045,2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2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981,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955%。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63,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3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长刘方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 事于海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308,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89%; 反对 688,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75%;弃权 48,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6%。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329,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90%; 反对 688,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75%;弃权 27,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5%。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336,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24%; 反对 681,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41%;弃权 27,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5%。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322,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56%; 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69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85%;弃权 3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9%。 5、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290,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01%; 反对 753,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90%;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 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27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31%; 反对 762,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36%;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97,41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504%; 反对 6,603,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365%;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336,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29%; 反对 672,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96%;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98,799,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294%; 反对 5,239,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676%;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03,160,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65%; 反对 710,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82%;弃权 173,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53%。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暨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650,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518%; 反对 674,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330%;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151%。关联股东刘方 毅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