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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9年8月)2019-08-14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

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

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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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

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笫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

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

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朴,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

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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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

选的资籵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

出董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

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 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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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

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

或监事最高选票数,则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

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

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

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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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

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 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笫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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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

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

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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