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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10-29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

 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以计算机软件为重点的电子   营范围为:以计算机软件为重点的电子
             信息领域相关技术产品开发、生产……   信息领域相关技术产品开发、生产……
第十四条     仪器仪表、教学模具的技术服务;房屋   仪器仪表、教学模具的技术服务;房屋
             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   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及时公告,并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提出请求。
                                                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
第五十六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 五 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 拟讨 论 董     第 五 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 拟讨 论 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个人情况;                              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的任职资格;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人员的情况;
             提案提出。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
第五十七条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积极实行累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行再次投票选举。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增加经营范围条款最终以

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