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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2020-10-29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第八条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和主持。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
                                                合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先后向董事会、监事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九条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相关股东的同意。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
         相关股东的同意。                       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第十条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人情况;                               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资格;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案提出。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
第十七条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十八条
           内容:                                 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
           确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第二十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即
第二十二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9:15-9:25、9:30-11:30、13:00-15:00;
  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15:00 期间的
           3:00。                                 任意时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积极实行累积投票     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条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审议通过执行,修订时亦同。
  条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