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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11-10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
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3]37 号文)、《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文)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
程 等 相 关文 件规定 , 结 合公 司实际 情 况 ,特 制订公 司 未 来三 年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将坚持以现金、股票或现金

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

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2020-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分配周期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原则上以年度利润分配为主;如

果经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三)分配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2020-2022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为了回报股东,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差别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每三年制订一次。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
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